監管網絡小貸:在創新與規范間權宜
新京報漫畫/陳冬
無論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應正視網絡小貸存在的問題,出臺監管政策既要考慮遏制網絡小貸的混亂無序行為,又要考慮網絡小貸對社會積極作用的一面。
最近,監管機構對P2P網貸平臺清理基本就緒、對其即將納入有效法治監管軌道之后,將重點監管矛頭劍指網絡小貸,其實質也是對網絡現金貸監管的升級。
三個原因:在創新與規范間重塑業態
事實上,對網絡小貸的清理是促使業態規范化的必然過程。
首先,由于網絡小貸擁有正規經營牌照較少,網貸經營多處于混亂無序狀態。截至11月19日,在運營的現金貸平臺2693家。“第一消費金融”發布的不完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1月6日,市場上有網絡小貸牌照242張。這表明,目前尚有91%數量的現金貸平臺游離在灰色地帶。
另外,目前許多頭部現金貸企業,正是依據網絡小貸的牌照開展現金貸業務。隨著大數據風控手段的采用和效率的提升,客戶量急速增長,影響面急劇擴大。加之現金貸額度普遍偏小,由以往的以萬為單位下降至以千甚至以百為單位,且不需真實的交易作為基礎,只能通過高利率來覆蓋高企的壞賬率,直接突破了36%的貸款利率上限。在這樣的情況下,互聯網金融原本的服務實體經濟的普惠功能被迫歪曲了。
最后,不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網絡小貸有名無實,領取了經營牌照之后,并沒有真正開展業務;不少公司企圖通過轉讓或買賣的形式轉給其他無正規經營牌照而實質已在開展網絡小貸業務的公司。
盡管如此,但網絡小貸的出現依然具有社會意義。一方面,因民間金融長期被壓抑,缺乏向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消費層面放貸的金融機構。另一方面,問題頻出是市場發展初期的業態表征,監管需要在創新與規范之間權宜。
四個問題:保持監管政策一致性
基于此,筆者認為對網絡小貸的監管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保持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監管政策一致性。當前,中央政府審批謹慎、發放牌照較嚴,而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從解決地方金融弱勢群體需要出發,審批相對寬松,以至一些持牌公司并沒有開展實質性業務經營。這就需要調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積極性,以便形成監管合力。同時,地方政府審批應出臺相應配套措施,使機構審批與監管政策出臺同步,消除監管滯后。
第二,統一準入與退出標準。目前,中央政府審批嚴格,地方政府在網絡小貸公司發起、成立由各地方監管部門審批,存在準入門檻低、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且存在重批輕監管傾向,尤其各地政府也缺乏統一行業準入、業務等監管標準。監管滯后,致使網絡小貸陷入一種盲目擴張傾向。為此,在網絡小貸監管上,應保持中央與地方在審批上的統一標準,消除“全國糧票”與“地方糧票”并軌現象再發生。
第三,解決好有牌照不經營與無牌照違規經營的問題。當前,一些持牌企業聽到嚴監管消息后,就對手中牌照意欲待價而沽,這是一個危險信號:經營牌照轉手,或為非法小貸公司或現金貸“洗白”自身經營提供條件。尤其,不少網絡小貸牌照轉手之后為跨區域經營的泛濫提供了溫床,風險由此放大。對此,中央和地方政府應著力牌照監管,將沒有使用的牌照收回或作廢,重新對領取牌照的公司進行登記,視情況再決定是否發放正規經營牌照。
第四,在監管上突出引導網絡小貸的普惠性。網絡小貸是金融借助互聯網技術進行創新及滿足社會弱勢金融群體消費需要的產物,有一定必要性,任何試圖扼殺網絡小貸的做法都是違背金融發展規律的;如果全部棒殺,有可能扼殺金融創新,壓抑民眾正當的金融消費需求,對我國經濟企穩回升不利。
我們應正視網絡小貸現存的問題,未來出臺監管政策,既要遏制網絡小貸的混亂無序行為,通過監管措施扭轉不利經營現狀;又要考慮網絡小貸對社會積極作用的一面,不能將網絡小貸管死,實現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監管之目的,嚴格控制其非法牟取暴利的企圖,確保網絡小貸可持續發展,讓其真正造福于社會和民眾。
莫開偉(中國不良資產行業聯盟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原標題:監管網絡小貸:在創新與規范間權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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